「打官司、上法院」往往讓民眾覺得是斷冗長、無窮無盡的過程,一份判決書下來,總會有人不滿意(原告勝訴,被告就不滿意;原告敗訴,原告就不滿意),因此不滿意的那一方,依法有權利再提起上訴,讓法院再重新檢視一次案件。那麼一場官司究竟要打到一審、二審還是三審呢?本文為讀者做簡要整理。
分類: 官司豆知識
不起訴處分提再議被駁回?還有一招「交付審判」!
為了避免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有判斷錯誤,刑事訴訟法設計了再議制度,讓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來審查不起訴處分有沒有錯誤,那如果再議失敗了呢?法律另外設計了一層檢討機制─交付審判制度,讓法院直接介入來判斷!本文有詳細說明。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就是穩了?風頭其實還沒過!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如果認定被告不具犯罪嫌疑,會作出一份不起訴處分書,人們收到這份文件,會認為自己沒事了,但檢察官的判斷不一定是正確的,必須要有個檢討機制,這就是再議制度!本文有詳細說明。
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要注意你在跟時間賽跑!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如果認定被告存在犯罪嫌疑,接著就會進入「審判程序」,但有時後被告收到的不是「起訴書」,而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這究竟是什麼東西?本文有詳細說明。
重大犯罪不至於求償無門!關於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
重大犯罪被害人在現實上常常因犯人本身也很窮困、因故無法領到保險金或勞保給付等,故在生活上更為雪上加霜,對於這種不公平的情況,現在法律有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針對某些犯罪類型,給付犯罪補償金。本文將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