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聞偶爾會看到,某A車輛突然加速、切換車道至B車輛前、再馬上減速或煞車,導致B車輛迫不得已跟著停車。更嚴重的情況是,B車輛整個撞上去,更可能導致嚴重的連環車禍。
這樣的逼車行為,難道沒有法律責任嗎?本文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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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偶爾可以看見,有人到餐廳用餐,服務生卻發現這位客人根本沒有帶錢自身上,一陣爭執後,對於客人提告詐欺。不過,吃飯沒帶錢而已,真的有這麼嚴重嗎?本文有詳細說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有規定,如果今天使兒童或少年成為犯罪工具、或是使兒童及少年成為被害人的話,除了依原有刑法規定論處之外,還必須要再加重其刑,效果相當嚴重。本文有詳細說明。
現在人手一機,對於日常生活的大小事都相當倚賴使用手機,也因此也有人為了娛樂,使用手機在類似「XX賭博娛樂城」網站申請帳號並登入進行線上賭博,究竟有沒有刑事責任呢?本文將詳細分析。
在爭吵的過程中,一刀揮向對方的頭部,對方只有受到普通的皮肉傷,究竟在當下是基於殺人的故意?還是單純傷害他人的故意?這分別會涉及到成立殺人未遂罪或是傷害罪,兩者就竟要如何區分?有沒有什麼標準可以參考?本文有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