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可能主張「信賴原則」而無罪嗎?

呂昀叡律師

信賴原則
(圖片來源:網路)

一. 車禍事件撞傷他人,我一定有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在車禍案件中,駕駛人再怎麼謹慎駕駛,司法機關往往會以這條規定論斷駕駛人有過失,這條可以說是車禍事件中的「帝王條款」。

但車禍事件撞傷他人,難道不會有「無過失」的情況嗎?

二. 傷者本身違規離譜,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爭取無罪:

如果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而是突然從馬路中間橫越,導致駕駛人雖然在速限內駕駛,但根本來不及煞車而撞上,駕駛人根本很難預想到有這種情況發生、而且現實上也來不及反應,此時可以運用「信賴原則」爭取無罪。

關於「信賴原則」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判決:「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其行為仍難認有過失可言。」

簡單來說,「信賴原則」的想法是:大家都參與這場遊戲,我們都要相信每個人都會遵守、並避免破壞遊戲規則,如果其中一人沒做到,那是他個人要自己承擔後果,而不是其他安份守己的人。而在車禍事件中要主張「信賴原則」,須符合以下要件:

1. 對方違規

2. 我方未違規且已為必要之注意

若在個案中能順利說服法官具備以上要件,就不會被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既無過失,就可獲得無罪判決。

結論

「未注意車前狀況」常見於車禍事件的判決中,但如果在個案能順利主張「信賴原則」,既能爭取到無罪判決,也可同時解決民事賠償責任。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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