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借給我朋友開卻發生車禍?我也可能有法律責任!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網路)

一. 別人車禍,我要負責?

「別人車禍,我要負責?」聽起來是個很無厘頭的笑話,但尤其是把車借給友人駕駛的情況,如果友人根本沒有駕駛執照,若因此發生車禍,那麼連出借車輛的人,在民事賠償責任或是刑事責任也是成立的!

二. 關鍵還是在於「相當因果關係」:

(一)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我們在「違規停車要注意!小心背上刑事責任!」這一篇文章中,探討何謂「相當因果關係」,簡單來說,如果「某個行為」「通常可能」會導致「某個結果」,那麼「某個行為」與「某個結果」之間,就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二)「把車輛借給無駕照的人」與「發生車禍」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首先,並非只要把車借給他人,就要對他人造成的車禍承擔責任(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62號刑事裁定)!

但若他人根本沒有駕駛執照,那就很有問題了。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23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而沒有駕駛執照,通常表示沒有安全駕駛的能力,如果明知對方沒有駕照而把車輛借給對對方使用、或者沒有查證清楚就輕易出借車輛,若真的因此發生車禍,「相當因果關係」是足以成立的,自然須承擔刑事責任(例如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與民事賠償責任(相關論述可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4759號刑事判決)。

(三)但若能在個案中舉證「借車的人已有充足的安全駕駛能力」,例外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不具備駕駛執照的原因很多種,除了年齡未到、沒有駕駛需求之外,有可能本來有駕照但後來因故被吊銷,或者駕駛技術高超但就懶的去考照而已,如果是有充足駕駛能力的人來借車,那麼就算後來發生車禍,這把咎責的烈火也不至於會燒到出借車輛的人身上,「相當因果關係」有機會是不會成立的(可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結論

出借車輛是個簡單的行為,但這簡單的行為卻很可能要背負上麻煩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下次在決定出借車輛之前,請務必三思!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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