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筆錄不簡單!那些您一定要注意的權利

呂昀叡律師

筆錄
(圖片來源:網路)

一. 偵查中製作筆錄小事情?不用擔心?

偵查階段必須接連面對警察人員(或調查局人)及檢察官製作筆錄,很多人往往輕忽這個階段的重要性,甚至常有警察會向民眾表示:「製作筆錄不用請律師啦!這是在浪費錢!」

但我們換個方式想,蓋一棟大樓,如果基地沒處理好,真的有辦法蓋一棟好的大樓嗎?如果沒好謹慎處理製作筆錄的程序,往往會造成難以挽回的局勢,要麻就是在法院面前跳進黃河也洗不清、要麻就是要再花上好幾倍的時間及力氣才能拿到無罪判決。

本文以下將會分別說明:製作筆錄時的權利、以及要注意的項目。

二. 製作筆錄時,您有這些權利:

(一)有權利知道所涉犯罪嫌疑:

當下必須知道是因為詐欺、偽造文書、或是妨害性自主等犯罪嫌疑而製作筆錄,這是掌握局勢的第一步,畢竟每條犯罪的構成要件都不同,接下來究竟會被問到哪些問題,心裡才能有個底。

(二)有權利保持緘默:

這項是民眾相當熟知的權利,有時候也是很有用的武器,尤其是偵查機關有不當作為的時候(例如故意不讓辯護人在場),可以在當下嚴厲的反映並行使緘默權,既有正當理由,在未來也不至於會被認為是犯後態度不佳(但請注意這段過程也必須要求記明筆錄)。

(三)有權利找律師:

民眾有權利要求偵查機關給予時間找律師,當然偵查機關有時不希望律師在場,有時會用半哄半騙的方式再三阻撓,但這是刑事訴訟法上很重要的一個權利,在民眾被拘提、逮捕到案時,律師甚至可以在製作筆錄前,先與民眾接見、討論(刑事訴訟法第34條)。

(四)有權利要求調查證據:

如果有任何證據(人證或物證)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有權利要求偵查機關調查。

(五)被不法拘提逮捕時,可以要求法院介入審查:

如果偵查機關的拘提或逮捕行為不合法,民眾也有權利要求法院介入審查(提審法第1條),如果法院認定確實不合法,可以裁定釋放(提審法第9條)。

(六)可以拒絕警方在夜間製作筆錄:

入夜後,民眾有權利拒絕警方製作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但要注意如果今天民眾是被拘提或逮捕到場,警方也不會直接放人,就必須要在警局的拘留室渡過一晚,因此究竟要不要行使這項權利,要依個案判斷。

三. 製作筆錄時,必須注意這些事項:

(一)務必聽清楚問題、想清楚後再回答:

法律並未規定必須儘速回答問題,因此建議必須聽清楚偵查機關的問題,寧可花一點時間吸收、理解、思考,為自己爭取一點釐清思緒的時間,再好好回答問題,也不建議未謹慎思考而粗率回答問題。

另外,被問到A,就回答跟A有關,不要反而扯到B、C、D,在過去看過太多民眾在回答的時後常常牽扯過多,反而讓偵查機關有「意外收獲」,讓自己處境變得更加艱困。

(二)確認筆錄記載是符合自己真實的意思:

筆錄並不是完全的逐字記載,有可能現場講十句話,但筆錄只記載一句話,這在法律上並沒問題,但這種簡要記載的方法,會導致一字之差,在法律上的評價大不相同,偵查機關甚至可能在有意無意中作出細微的調整,但民眾在現場卻渾然不知,因此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必須要非常謹慎的確認筆錄內容有沒有符合自己陳述的意思。

在筆錄製作完後,偵查機關會將筆錄列印下來,這時民眾有機會再作最後一次確認,有需要更正的地方,也需要即時反映。

(三)有助於澄清犯罪嫌疑的陳述,須找機會提出:

筆錄記載的內容會被用來檢視有無符合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及客觀構成要件,因此依據個案的不同,某些陳述一定要出現在筆錄中,才能提出機會爭取不起訴,例如詐欺案件必須要強調非自始有欺意圖、未履行約定的背後原因…等,即便偵查機關沒有問到,一定要找機會陳述或補充,而如果有律師在現場協助,也會適時的「提醒」當事人澄清。

(四)筆錄製作完也有「功課」要做:

辛苦製作完筆錄,不是離開警局就沒事了,而是要趁著記憶還鮮明的時候,一一把「被問到的問題」以及「您的回答」,記錄下來,這些資訊可以再讓您進一步分析案件,並可以好好應對下一次製作筆錄

結論

製作筆錄其實要注意的眉角很多,筆者也看過很多因為筆錄沒處理好,導致案件處於極為不利的局勢,建議製作筆錄前,應尋求法律專業意見,才是上策!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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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mment for “製作筆錄不簡單!那些您一定要注意的權利

  1. 劉競明
    2020-09-12 at 10:22:56

    謝謝你,寫得好,面對集體壓力下脅迫簽約或其他合作行為時,也很有益處。老實人常搞不清楚自己權益所在,也未必懂得保持緘默,或先釐清問題所在再決定……職場上也非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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