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昀叡律師

一. 一拳揮向他人頭部,究竟是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
審判的工作,往往是要求法官以上帝的角度,去判斷當下事實的經過,這往往相當困難,例如在爭吵的過程中,一刀揮向對方的頭部,對方只有受到普通的皮肉傷,究竟在當下是基於殺人的故意?還是單純傷害他人的故意?這件事情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但司法制度要求檢察官或法官判斷。
二. 殺人和傷害,刑責大不同:
今天一刀揮向對方頭部,對方只有受到普通的皮肉傷,依照行為當下認知的不同,可能涉及的法條也大不相同,筆者儘可能淺白說明如下:
(一)故意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
→我想殺人,我也真的揮刀,但對方沒有死亡而只受有皮肉傷。
→我揮刀過去,對方可能會死,但我不在意,而對方後來只有皮肉傷。
(二)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
→我想傷害人,我也真的揮刀過去,對方也因此受了皮肉傷。
三. 究竟是想殺人還是傷害,怎麼判斷?
殺人與傷害兩罪刑責可說是差異巨大,前者是要去吃牢飯;而普通傷害罪只是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的話甚至檢察官可以直接不起訴、法院或直接判決不受理,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
雖然筆者已經盡可能用淺顯易懂的方式說明了,但當下揮刀的想法究竟是什麼,只有上帝及本人才知道,法官只用當下客觀的狀況,來推斷,因此很常見檢察官起訴殺人未遂、但法官判傷害罪;或者剛好反過來;又或者一審與二審認定不同。
兩罪究竟要怎麼判斷,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12號刑事判決:「又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視行為人於加害時是基於使人死亡,或使人受傷之犯意為斷。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有無宿怨及是否自行停手,並非據以區別殺人與傷害之絕對標準,仍應綜合觀察其行為動機、所用兇器、下手情形、傷痕多寡、傷處是否為致命部位、傷勢輕重程度及行為前後之情狀,始能認定行為人內部主觀之犯意為何」
看完以上判決見解,讀者可以清楚知道有哪些重要的客觀條件,必須在個案中積極辯護或主張,在個案中各個條件讓法官認為情況嚴重到顯然當下是具有殺人故意,那很可能就會成立殺人未遂;反之,則是成立普通傷害罪。
結論
故意殺人未遂罪與普通傷害罪的刑責大不相同,在個案中務必謹慎依據實務判斷標準進行辯護,始為上策!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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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曾經歷過~請一個經驗豐富、道行高深的律師,就算故事殺人都能變成普通傷害罪,再來庭外和解、緩刑、易科罰金;若是找到白目半桶水律師…..普通傷害罪都有可能變故意殺人罪。所以,平常要多閱讀法院判例、民、刑事訴訟法,有法律通識~犯後裝無辜、請個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