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昀叡律師

一. 逃避司法而到國外犯罪,行的通?
我國的法院或檢調機關只能在我國領域內執行職務,不會在國外設置司法單位、也不會直接在國外進行搜索、作筆錄等行為,那是不是代表著:只要到國外犯罪,我國司法機關就管不到了?
事實上這個想法是行不通的,新聞甚至也報導過,在國外犯罪被判刑的藝人親屬,回來臺灣後還是要接受司法審判!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二. 國家能不能對某案件說三道四,這個是「審判權」:
某一個犯罪發生了,我國司法機關有沒有權力去處理,這個叫做「審判權」,如果肯定的話,不但可以適用我國的刑法及相關法規,我國也有權力進行審判!
相反的,如果我國對於某案件沒有「審判權」,那麼就不能碰這個案件,檢察官必須予以不起訴、法院必須要不受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7款、第303條第6款)。
三. 有無「審判權」,看刑法規定:
刑法對於「審判權」作了很詳細的規定,案件若有以下情況,我國都可以有審判權:
1. 從犯罪發生地來看,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但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 → 我國有審判權(刑法第3條)。
2. 從罪名來看,如果觸犯了內亂罪、外患罪、毒品罪、海盜罪、加重詐欺罪…等 → 我國有審判權,但這有時候涉及現實的政治問題(刑法第5條)。
3. 從公務員身分來看,如果公務員觸犯了瀆職罪、脫逃罪…等 → 我國有審判權(刑法第6條)。
4. 從我國人民觸犯重罪來看,只要涉及前2.、3.以外,但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且犯罪地之法律亦有處罰 → 我國有審判權(刑法第7條)。
5. 針對外國人士,只要他/她對我國人民犯了前2.、3.以外,但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且犯罪地之法律亦有處罰 → 我國有審判權(刑法第8條)。
舉個例子來說,「剛果人甲在印度洋劫持英國人之商船」,雖然乍聽之下跟我國沒任何關係,但是因為刑法第5條第10款的規定,我國對此案件是有審判權的!!!不過現實上來說,很難想像我國司法機關真的有能力介入,開個記者會譴責一下、刷刷存在感,其實就差不多了。
不過相對來看,如果是在國外觸犯毀損罪這種小事情,從上面這些條文來看,我國法院是沒有審判權的。某些個案如果經判斷在我國是沒有審判權的話,可以積極爭取不起訴或是無罪判決!
四. 如果已經被國外判刑了?我國仍可審判:
對於我國有審判權的案件,如果案件已經先被國外法院判決了、甚至有入監服刑了,我國法院仍然有權力可以審判,但可以免除全部或一部的刑罰(刑法第9條)。
結論
在國外犯罪,我國法院究竟能不能審判,刑法有清楚的規定,甚至可能要先後歷經國外法院與國內法院的審判,後果可不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