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昀叡律師

一. 租屋到一半,屋主換人,難道我得打包走人嗎?
租屋居住,是民眾生活的常態,但如果租屋租到一半,屋主把房子賣出去了,新的屋主能不能說:「現在房子是我的,你之前簽的租約和我無關,請你打包離開。」難道這時候房客真的要打包走人嗎?
二. 為了保護房客,即使屋主換人,租約仍然有效: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房客在承租居住的期間,即使屋主換人,原本訂立的租約,對於新屋主來說仍然是有效的,也就是新屋主要負責履行原本的那份租約。既然如此,新屋主自然不能要求房客打包走人!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三. 有原則,當然也有例外:
同時,民法第425條第2項也規定,以下這三種例外情況,新屋主是可以要求房客打包走人的:
- 租約未經公證,而租期超過5年。
- 租約未經公證,而租期未定期限。
因此,有公證過的租約,對於房客來說是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如果是未經公證過的租約,只有短期租約,才可以獲得保障。
結論:
租約經過公證,雖然往往被認為是有利於房東,但其實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角度來看,對於房客來說,公證過的租約也有一定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