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昀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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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何會導致「通緝」?
如果犯嫌有逃亡或藏匿的情況,導致檢察官或法官沒辦法繼續進行程序,當然就要想辦法把這個人給找出來,通常是經過傳票傳不到人、警察去拘提也拘不到人的情況下,接著就會進行下一步─「通緝」。
二. 「通緝」的效果是什麼?
通緝書在偵查階段必須由檢察長簽名、審判階段由法院院長簽名,會發佈給案件管轄地區的警察局及犯嫌戶籍地的警察局、以及親屬(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在必要時也可以用登報或其他方式來公告。
通緝書被公告之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直接拘提被告,中間不需再有其他冗長程序;而且利害關係人,也得逕行逮捕後,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予以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7條)。
筆者認為比較嚴重的效果是,通常被通緝的犯嫌被查獲到,由於繼續逃亡或藏匿的可能性很高,因此被法院裁定羈押的可能性也很高,接下來很長一段時間,就必須老實的蹲在看守所內了!
三. 小心在不知不覺中被「通緝」!
一個刑事案件產生後,警方會通知到案說明、檢察官也會寄發傳票,如果犯嫌不是故意要逃亡、藏匿,只是單純人不住在戶籍地、或旅居國外,因此多次忽視到案通知以及傳票,很可能就會被誤認為在逃亡或藏匿,不知不覺中,通緝書就會因而產生了!
因此在實務上有時會發生,當事人在不知不覺中被通緝,某次回國從機場入境的過程中,突然被警方上手銬而移送,導致差一點被法院羈押!
四. 如何查詢自己是否被「通緝」?
除了積極注意戶籍地有沒有收到法院公文,我們能不能去查詢呢?
透過內政部警政署的「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系統」,可以輸入自己的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來確認自己有沒有被通緝、被哪個機關通緝,及早掌握相關資訊並詢問通緝機關。

結論
若因案被通緝,很可能會導致嚴重的羈押後果,除了應密切注意有無收到檢察署或法院的公文之外,也可以主動上網查詢,若真的有查到被通緝的相關資訊,也建議要儘速聯絡通緝機關,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