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昀叡律師

一、有罪判決確定後,地檢署會發執行傳票:
法院如果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後,全案卷宗會再移交給地檢署,由檢察官發刑事執行傳票,通知當事人要在指定日期報到,接著發監執行。
筆者也很常遇到民眾詢問:律師我可以晚一點入監服刑嗎?
二、停止執行?法律有明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以下情況可以先不用執行有期徒刑:
- 心神喪失者。
- 懷胎五月以上者。
- 生產未滿二月者。
- 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如果沒有以上規定的情況,是不能停止執行的!
三、在規定之外…:
依現行實務運作狀況,如果有任何正當理由(例如親屬罹患重病要花點時間打理、要妥善安置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狀況…等),向地檢署聲請延後執行,通常都會願意再另外發一張晚一點報到的執行傳票,嚴格來說,這只是改定報告日期,然後也會有延後執行的效果,這算是法律規定之外的一種便民措施。
但相對的,地檢署如果不同意,這也不能任意指摘檢察官違法,而如果任意不遵守執行傳票,接下來的效果就是警察拘提、甚至是通緝!
結論
入監服刑對於當事人來說是大事情,如果有任何正當事由,可以試著向地檢署請求延後執行,爭取一點時間安頓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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