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昀叡律師

一、白紙黑字說的話,但如果時空背景不同?
雙方出現爭執,白紙黑字的契約拿出來,也只能乖乖的照著約定走,這是事前簽立書面契約的好處(當然了,契約什麼該寫、什麼不該寫,又是另一門學問了)。
但您沒想到的是,有時後,法院也會調整白紙黑字的約定!
這主要是會出現在「時空背景不同」的情況,也是民法上規定的「情事變更原則」。
以下會向各位讀者說明。
二、「情事變更原則」,規定是什麼:
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根據這條規定,契約當事人可以在官司中請法院作出相當大調整,包括:「增加金額」、「減少金額」、「變更其他原有效果」,看起來法院就像魔術師一樣,可以揮揮魔法棒就將契約條款進行大改造!
但實際上,判決結果頂多是出現「增加金額」、「減少金額」,而且要主張成功「情事變更原則」,機率相當低!
三、「情事變更原則」成功率偏低的原因:
法院也不會希望任意介入契約自由,否則民眾動輒否定契約規定,社會運作必然會亂了套,因此法院在審酌「情事變更原則」會用非常嚴格的角度來處理!
要說服法院採納「情事變更原則」,必須要:「契約成立後,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有所變動,發生超出合理範圍以外之不可預測風險。所謂「非當時所得預料」,係指該情事變更情況,非行為人於締約時所能預見之風險,或雖可預見,無可合理防止損失、損害之發生之措施,致其損害超越所預期可控制之範圍。」(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197號刑市判決)
通常實務上在諸如:「十數年後社會經濟大幅提升、或稅金大幅增加,使得原有租約定金顯然過低」、「施工期間因區域抗爭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施工費用大幅增加」、「場地因突然整致承租商家無法營業,繼續繳納原定租金顯不合理」等,才有可能順利說服法院採用「情事變更原則」,不然絕大多數案件,法院都會認為這是契約當事人本應可預見或應承擔的風險,而以契約約定為準!
結論:
白紙黑字雖然是最有效力的約定,但若在個案中有極端的特殊事由發生,或許可以尋求律師來協助評估,是否可能說服法院變更契約內容!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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