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手機和車子都是犯罪工具?都要沒收嗎?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網路)

一、犯罪工具,基本上也要沒收:

被告所擁有的犯罪工具,依法也是法院要沒收的範圍(刑法第38條第2項)。

這聽起來是很容易理解的規定:犯罪成立,就要沒收犯罪工具;無犯罪,自然就不會有沒收犯罪工具的問題。但「犯罪工具」要怎麼判斷,在實務上也很容易出現爭議!

二、先了解什麼是「犯罪工具」:

從字面上去理解,「犯罪工具」是犯罪時所使用、或者是為了犯罪所準備的物品。法院在判斷時,會參考以下幾個重要的觀點:

(一)必須是被告所擁有:

如果不是被告所擁有、或是被告無事實上的處分權的話,即便是犯罪工具,法院也不會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必須與實行犯罪有直接關係:

1.供犯罪聯絡的手機?

如果手機是用來作為聯絡毒品買賣的工具,當然是犯罪工具,只要犯罪成立的話,就必須要被沒收;但如果是平日作為個人生活聯絡使用,就不會是犯罪工具。

2.犯罪過程中所駕駛的交通工具?

這部分要花一點時間來討論,如果販賣毒品的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有明白規定要沒收販毒所使用的水、陸、空交通工具),但這個也要看個案是如何利用交通工具?如果是身上攜帶著幾包毒品,而以開車作為代步工具的話,就不會被認為是犯罪工具而沒收;而如果是因為毒品數量龐大,非用車輛運送不可的話,很顯然使用車輛的目的就是在運毒,並非單純只是代步工具而已,就會被認為是犯罪工具而沒收

從這樣的邏輯來判斷其他案件,如果使用車輛只是單純的代步工具,而不是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且具直接關聯性,那就會被認為是偶然存在之相關物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自然就不屬於犯罪工具。

(三)必須再考慮「價值」及「重要性」:

某些犯嫌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既未扣案,而且物品的價值不高、隨處可取得、又不是屬於違禁品,那麼法院宣告沒收其實也沒什麼意思(例如被告行竊過程中使用鐵尺一支,但被逮補後該鐵尺下落不明),那沒法院也不會宣告沒收。

結論

沒收犯罪工具,在個案中有時涉及到不小的利益(例如可能沒收一輛數百萬的進口車、高昂的電腦等),往往會是案件辯護的重點之一,被告的說詞,也會成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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