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後又消失無蹤,等於沒自首!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網路)

一、想自首減刑,有這麼簡單嗎?

犯下罪後,在司法機關發覺之前自首,依法是「得」減刑(刑法第62條),但有的人可能心存僥倖、又或者畏罪潛逃,接著人就消失無蹤了,警方通知不到、檢察官、法院也傳喚不到,甚至演變到拘提、通緝。

如果某一天人抓到了,再給他自首減刑的優惠,是不是怪怪的?

二、自首後逃逸,在意義上根本不是自首!

法院目前見解認為,如果自首後逃逸、甚至被通緝,那代表犯嫌根本沒有接受司法裁判的意思,既然如此,那就不能成立自首(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刑事判決),自然就不會有減刑的優惠了

結論

觸犯法律後,真正負起責任的方式,除了形式上這個自首的動作,也必須要好好配合司法程序,才能有機會符合自首的要件!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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