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罵使用暱稱的人也有事?網路化名=真實的人?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網路)

一、在網路空間,使用暱稱也是常態:

不管是使用FB、PTT、或是在網路遊戲中,使用者不見得會使用自己的真名,有時可能會用英文暱稱(例如「LISA CHEN」)、也有可能使用和自己姓名一點關係都沒有的暱稱(例如「紅豆王國」、「勇者之心」)。

如果我在網路上直接開譙:「LISA CHEN是蠢材」、「勇者之心是王八蛋」,我罵的只是擁有該暱稱的人,我有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嗎?

二、原則上,網路世界中的人格,也是人格:

法院對於網路世界的人格,倒是持比較開放的態度,認為「在虛擬世界中使用暱稱互動」與「在真實世界中使用真名互動」並無不同(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在真實世界中被謾罵會傷及個人情感,難道虛擬世界就不會嗎?

也因此,雖然「LISA CHEN」、「勇者之心」乍看下只是一個暱稱,但由於同時也代表了電腦(手機)螢幕後面的那位使用者,因此謾罵使用暱稱的人,就會有公然侮辱罪成立的可能!

也因此,例如在網路遊戲「英雄聯盟」內玩家「高貴惡毒大端」在公開頻道內謾罵「永歲秋風飄零見」,也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14號判決),看似也合理?

三、但注意,近年持不同意見的法院判決漸多:

不知道大家看到這邊,會不會覺得哪裡怪怪的? 或許有人會認為,在現實世界中,完全沒人知道暱稱「英雄之心」這個人是誰(想必連他的父母都不知道),仍然有名譽權保護的必要嗎?

有這樣的疑問也很正常,確實也有漸多判決注意到這個問題,並進而採取更嚴格的見解,認為必須要虛擬世界的暱稱能與現實世界的真人產生連結,也就是要達到「能知道現實世界的人是誰」的程度才有保障名譽權的必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按照這樣的見解,謾罵使用暱稱的人,除非是下列兩種情況,否則就比較難成立公然侮辱罪了:

1. 這個暱稱在網路上使用已久、且有高知名度(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738號刑事判決)。

2. 這個暱稱有辦法綜合其他資訊而連結到個人,例如我在FB雖使用「TEACHER LU」,但我同時有附上我的個人資訊、照片、貼文等資料,該帳號可以與真實的我相連結。

按照這類較為嚴格的見解,前述謾罵「勇者之心」或「永歲秋風飄零見」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其實是很可議的。

結論

究竟謾罵使用暱稱的人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目前法院判決仍沒有很明確的共識,因此上述兩種見解,在個案中究竟要如何允用,也必須仔細評估。而更重要的是,不論在現實世界中或虛擬世界中,都要謹言慎行!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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