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發票日和到期日寫反了,有救嗎?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網路)

一、本票效力強,法律要求嚴格:

本票效力強大,在使用固然方便,但為了謹慎起見,所以法律也設定了嚴格的記載要求,包括:「本票」字眼、金額(數字不能改寫或塗改)、發票日、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人簽名」,這些要件,缺一不可(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

至於本票上面還可能記載「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等資訊,但這些即便沒有記載,也不會影響本票的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至第5項),也就說,要寫不寫,沒差。

那現在問題來了,如果「發票日」和「到期日」填反了,怎麼辦呢?

例如:

雙方明明是在1/1簽本票,約定到期日是6/1,

正確的本票寫法,應該在「發票日」寫1/1、「到期日」寫6/1,

但如果錯寫成「發票日」為6/1、「到期日」為1/1,

會不會導致整張本票無效呢?

二、正確解答─視為見票即付的本票:

針對這項問題,實務見解認為,應該要將這張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到期日究竟是怎麼寫的,我們可以無視它,就當作只有寫「發票日」而未填「到期日」的本票(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570號裁定)。

而未填「到期日」的本票,必須「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也就是說,只要在發票日後,拿著本票的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要求清償

因此,本票還是有效的!

結論:

本票就算「發票日」與「到期日」寫反了,依然不會影響其效力!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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