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後再抽回現金?會成立不少刑事責任?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網路)

一、設立公司很容易,但總有人會動歪腦筋:

現在要設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手續並不困難,而且資金門檻很低,常常有人笑稱:「一元公司」,指的就是這種現況。

但實務上常常會有虛偽登記的情況:先投入100萬元辦理公司登記、然後把資金抽回到剩10萬元。這樣表面上看起來是一間資本額100萬元的公司,但實際上卻只有10萬元。

這樣做的理由不外乎:資本額高會讓公司看起來規模比較大、甚至比較可惡的是藉此不實資訊申請貸款或補助。

二、公司資本額,一元都不能馬虎:

為了讓公司能順利經營,公司以多少資本額設立登記,就必須實際出資該數額,而且這數額繼續維持、不能更動,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

三、那麼抽回資金,究竟會涉及什麼刑事責任呢?

先講結論,任意抽回公司資金,會涉及到的刑責有: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

  • 公司法第9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若使公司資本不實,當然會導致會計事項不實,因此也會成立本條罪名。
  •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將公司不實的資本,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也損害主管機關管理的正確性,當然也會成立此罪。

以上罪名,並不是重罪,因此若訴訟策略是認罪爭取輕判,是有機會拿到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

四、如果是用不實資料融資,那就是詐欺了!

如果用不實的資本登記,向銀行核撥貸款或申請補助,等於是讓他人誤以為公司有高額的資本,而願意核撥資金,在這本質上已經詐欺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這類犯罪涉及的金額往往龐大,法院重判的可能性並不低

結論

設立公司雖不困難,但也要注意切莫取巧而誤觸法網,造成難以挽回的局面!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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