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昀叡律師

一、台灣禁止持有槍枝,但玩具槍呢?
台灣和美國畢竟國情、法律都不同,持有槍枝在台灣是被嚴格禁止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對於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等物品,有嚴格的禁止規定,甚至祭出重刑,以下行為都不允許:「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或出借、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最重甚至可處無期徒刑。
除了槍械本體之外,連「主要組成零件」、「子彈」也嚴格禁止,最重可分別處十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條、第12條)。
這些通常在戰爭或軍警中存在的槍械,民眾即便沒唸過法條也能理解台灣是有嚴格的禁止規定,但比較需要討論的是,如果是玩具槍呢?
二、非正規槍枝也同樣禁止
首先來談談比較沒那麼正規的槍枝,例如「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等,也一樣在嚴格管制的範圍,同樣也不能「未經許可而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等行為(第8條),最重也是可以處無期徒刑。
法條列舉了很多種類的槍械,為了避免掛一漏萬,所以另外也針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列入禁止的範圍,常見例如將模型槍自行加工成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
在實務上,如何判斷「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往往是案件的重點,一把改造手槍擺在眼前,究竟有無殺傷力,造成的結果是重刑和無罪的差異。
三、怎麼判斷具殺傷力?
實務上針對改造槍枝判斷是否具有殺傷力,會使用以下方式:
- 檢視法:檢視證物外觀、材質、結構、標記字樣、槍號、零件號碼、專利標記、認證標記等資料輔以專業槍彈知識或實務經驗,研判槍彈證物之種類、名稱及製造等情形;若子彈結構不完整,致無法發揮功能者,即認不具殺傷力。
- 性能檢驗法:實際操作檢測槍枝之機械結構與性能,例如槍管、滑套、轉輪等零件之檢視,滑套、扳機、擊錘及撞針等機械運作情形之檢驗;經實際操作檢測若其結構、功能完整良好,且擊發功能正常,則認該槍枝可供擊(引)發適用子彈、發射適用彈頭(丸)使用,即認具殺傷力。
- 動能測試法(即試射法):檢視子彈外觀、結構是否完整,若外觀結構完整,則依程序分類後,分別採樣三分之一,並以該局「子彈試射設備」進行試射,以一厚0.65mm監測板(鋁板)檢測,若子彈試射擊發後之彈頭(丸)可完全穿透該監測板,則認具殺傷力,反之則認不具殺傷力。
簡單來說,1.是單純從外觀、材質、結構、標記字樣來判斷、2.是實際操作檢測槍枝機械結構與性能,但不發射子彈、3.則是實際發射子彈來測試殺傷力。
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1.與2.,大部分案件使用這兩種鑑定方式就已經足夠了。
四、所以玩具槍究竟有沒有問題呢?
如果是一般玩具商店、大賣場的玩具槍,既非正規槍枝,而且顯然也難以發射金屬或子彈,更難以具有殺傷力,當然不會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問題。
比較要注意的是,經過刻意改造、仿造而成的改造槍枝,如果經過「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動能測試法(即試射法)」而判斷在具有實際殺傷力,那就必須面臨重刑判決了。
五、特別提醒─模擬槍
為了避免有心人士輕易改造槍枝,現在連「模擬槍」都嚴格禁止,「模擬槍」指的是「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除非是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否則一樣不能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20條之1),不過違反的話,並不是祭出刑責,而是最高250萬元的罰鍰。
另外請注意,如果有針對「模擬槍」進行改造,改造成果具有殺傷力的話,當然會變成前面所提過「「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但如果改造的成果是不具殺傷力,則會改處以最高30萬元的罰鍰。
六、再特別提醒─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有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有規定,如果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如果攜帶的玩具槍與真槍相近而會使一般人誤認,而攜帶當下既無正當理由,且行為舉止有危害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情形,就會有上開處罰,不過這也並非刑責,只是一般行政罰而已。
結論
槍枝管制在我國非常嚴格,而且有關刑責也相當重,必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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