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昀叡律師

一、無照的投資「老師」,有刑法上責任: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禁止未經許可經營投資顧問、的行為,第107條第1款明確規定違法當「老師」提供投資分析建議的刑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這條罪名的詳細分析,可以看這篇文章。
二、先了解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賠償官司要勝訴,必須要能夠證明「行為人的某個行為」及「損害結果」,而這兩者之前,如果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變成「行為人的某個行為導致損害結果」,賠償責任才會成立。
而「因果關係」可不是漫無邊際的成立,否則豈不是變成:你如果沒出生就不會造成我損害,所以你的老爸老媽,對我也要負賠償責任!?
實務上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係」,以就是必須加入價值判斷的空間,可參考以下:「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意旨參照)
簡單來看,就是:有這樣的行為「通常可能會」導致這樣的結果。
三、無照「老師」的投資分析建議,通常會造成損害嗎?
無照「老師」的投資建議或代操讓民眾損失慘重,或許認為「老師」觸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的刑責在先,民中因為這項犯罪而受有損害,當然可以要求「老師」賠償損失?
但大家可以仔細想想,不論「老師」是有照還是無照,真的可能穩賺不賠?「老師」的建議就應該照單全收而不需自己判斷斟酌?
從法律上來談,無照「老師」的投資建議,「通常可能會」造成民眾損害的結果嗎?
實務見解認為投資人本應「以證券市場整體變化及國內外政治經濟情形,研判是否繼續持有股票,或選擇在適當時機處分股票」,故無照「老師」的投資分析建議,不必然皆會發生虧損結果,因此並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434 號民事判決)!筆者也認為這樣的見解非常合理。
除了違法提供投資分析建議外,實務上也很常存在違法代操(全權委託投資)的情況,這同樣也是觸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刑責,實務多數見解也認為,即便造成民眾損失,也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依法也不得向「老師」求償:「股票價格受股市大盤、景氣、政經環境等諸多因素影響,瞬息萬變,違反法定禁止事項之代操行為,並非通常當然發生投資虧損之結果」(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859 號民事判決)。
結論
這世上沒有穩賺不賠的投資,選擇合法的投資管道、謹慎投資,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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