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檢察官就自己來─自訴制度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網路)

一、擔心案件被草率不起訴,那就打自訴?

刑事案件分為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若檢察官依據偵查的結果,認為有充足的犯罪嫌疑,就會把案件起訴給法院,由法院接手審理;但如果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就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有些民眾總會擔心:要是檢察官草率不起訴怎麼辦?我聽說可以直接提起自訴,律師能不能幫我提自訴呢?

關於自訴制度,得花點時間向讀者說明。

二、自訴的目的:

自訴制度,是因為不信任檢察官制度所產生,允許犯罪被害人,跳過偵查程序,直接把案件送到法院,直接由法院進行審理,而犯罪被害人,就稱為「自訴人」,會在法庭上坐在原本由檢察官座位席,等於是取代檢察官、COSPLAY(扮演)檢察官的角色,在法庭上直接與被告針鋒相對

三、誰可以提起自訴:

只有犯罪被害人「本人」才可以提起自訴,但如果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

更重要的是,自訴必須要花錢請律師當自訴代理人(第319條第2項),不能被害人自己單打獨鬥,其實光是這個門檻,就大大降低了人民打自訴的意願了。

四、有些情況是不能提出自訴:

刑事訴訟法其實並不鼓勵民眾走自訴制度,因此在很多情況下是不能提起自訴的:

  1. 不能對直系尊親屬(如父母)、配偶提自訴(第321條),這是基於傳統的倫常觀念而設。
  2. 案件是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但已經不能提出告訴或請求了(例如已超過告訴期間六個月),那也不能提自訴(第322條)。
  3. 檢察官對於案件已經啟動偵查程序了,也不能提自訴;但如果案件是告訴乃論之罪,那就例外能提自訴(第323條)。

五、自訴有什麼特別的程序要求?

  1. 為了避免人民濫用自訴制度,刑事訴訟法有制定特殊的審查程序,如果發現真的有利用自訴制度來恫嚇被告的話,可以勸說自訴人撤回(但這其實沒有拘束力),而如果法官發現案件本來就應該要不起訴的話,也有權限直接駁回自訴(第326條)。
  2. 檢察官在自訴案件真的完全沒他的事嗎?其實檢察官依法也可以出庭並陳述意見(第330條),甚至也有上訴的權利(第347條)。
  3. 自訴制度要特別注意管轄的問題,如果弄錯管轄法院,原則上會被直接判決管轄錯誤,法院不會主動移送(第335條)。

六、結論─自訴制度真的實用嗎?

自訴制度源自於對於檢察官制度的不信任,但不可否認,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是具有許多強制調查證據的權限,一般民眾手無寸鐵,要直接提起自訴來定罪被告,其實相當的困難,而且司法界普遍抱持著一種想法:「如果真的罪證確鑿,那就走一般偵查程序由檢察官起訴就好了阿,會直接提自訴,顯然是證據根本不夠嘛!」而在實際運作上,自訴制度也往往成為民眾濫用來「凌遲」對方的工作,無罪機率也相當高,也因此司法界對於自訴制度是既不鼓勵、也不友善,因此,案件究竟要不要走自訴制度,建議畢須要和律師好好討論後,再做決定!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電話:07-216-0729 / 0989459431
Email:lyr@jf-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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