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投資吸金也可能成立銀行法重罪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網路)

一、虛擬貨幣掘起,法規尚未跟上腳步:

近年來最火紅的話題之一莫過於虛擬貨幣了,強調去中心化、隱密性,帶動了投資風潮,甚至例如國家薩爾瓦多(El Salvador)還把比特幣(Bitcoin)作為該國的法定貨幣。

但由於虛擬貨幣未受任何監理機關所管制(畢竟本質也是強調去中心化),可以說法律至今仍無法完全跟上腳步,虛擬貨常常被濫用來非法交易或洗錢,未來各國會如何加強管制,仍有待觀察。

二、銀行法懲罰吸金行為,原本只涵蓋法定貨幣:

在繼續往下講之前,先釐清一個問題,如果詐騙集團謊稱要民眾投資虛擬貨幣,但民眾匯錢投資後,詐騙集團就捲款不見,這種情況是很標準的詐騙,這並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

再和大家複習一次吸金的態樣,例如:「一個投資單位是100萬元,每年給20萬元利潤,第五年會返還本金100萬元。」、保證「穩賺不賠」方案,有民眾可能投資後真的每年獲利、期滿也拿回本金,實際上並沒有受到任何財產損失,但銀行法為了避免非法投資機構任意向民眾吸收資金,設有嚴重的刑責規定: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這些規定,在虛擬貨幣出現之前,大家當然是用常見的法定貨幣(如果我國為新臺幣)做為投資款及獲利,但現在很多吸金集團改用虛擬貨幣來設計投資方案而向大眾吸收資金(或許他們也法律諮詢過,知道銀行法還未規範到虛擬貨幣),難道銀行法管不了嗎?容任吸金集團繼續戕害大眾合理嗎?

三、最高法院近期以闡明虛擬貨幣也受銀行法所管制:

派對結束了(The party is over)!

最高法院近期見解分析銀行法最初的立法理由,明白闡明虛擬貨幣也在銀行法所管制的範圍內:「違法吸金案件,以訴求高額獲利,或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或以高利息(龐氏騙局)與辦講座為名,或以保本保息、保證獲利、投資穩賺不賠等話術,推銷受益契約,隨吸金規模越大,影響社會金融秩序就越重大,故均為該條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故此犯罪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或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該款項、資金、本金之流動、付還,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吸金犯罪手法上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亦足當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

自此之後,已經不再有爭議了,吸金集團即使用虛擬貨幣作為吸金的手法,也會涉及銀行法重罪,近年來諸多判決也都是援引這則最高法院見解作為有罪理由。

結論

許多人對於投資虛擬貨幣有股莫名的狂熱,但也必須小心陷入詐騙或吸金集團的圈套,以免到最後血本無歸。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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