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昀叡律師

一、亂抓商品圖片真的百分之百會被論罪?
經營網路商店的人,為了方便,會去抓其他網友拍攝的商品圖片,這樣的行為,有很高的風險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的非法重製罪(可先參考這篇文章)!
但請注意,筆者是說「有很高的風險」,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是不違法的。
其中一個關鍵在於:照片不是值得被保護的「著作」!
二、要有「原創性」,才能稱得上著作:
各位可以想想看,我隨手拿著我的iphone拍我辦公桌上的手搖杯,這張照片若稱的上「著作」,不會覺得有點心虛嗎?若真的需要動用著作權法來祭出刑責保護,不會太超過嗎?
法院見解向來認為,若非具備「原創性」,那就稱不上是個「著作」,而所謂「原創性」,包含了「原始性」及「創造性」,前者指的是「獨立創作,未抄襲他人著作」、後者指的是「即創作至少具有少量創意,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三、圖片若只為單純紀錄,稱不上是「著作」:
以圖片這種攝影著作來說,最高法院也有表明要怎麼才能稱得上「著作」:「按攝影著作係以著作者藉由主題之選擇、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具原創性之人類思想與感情之創作。原審以被告用於外包裝盒上之圖樣乃照片而非圖形。且上訴人之攝影所顯示之壓汁機與水果圖樣,僅在忠實體現該壓汁機與水果之實體,並無構圖、角度、光線、速度之具體表現,屬一般單純之攝影,非人類思想與感情之創作,與著作權法第二章所保護之著作創作本旨未合,被告縱有重製,亦難以上開罪名相繩」
簡單來說,如果像「我隨手拿著我的iphone拍我辦公桌上的手搖杯」,這種只是單純紀錄手搖杯的存在,像這種「實物紀錄」並未認真去構思如何構圖、角度、光線等,根本不涉及人類思想與感情之創作,因此也不太可能會是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
四、網路上的圖片究竟是不是「著作」,須詳細檢驗:
因此,在網路上隨便去抓商品圖片,究竟有沒有觸犯非法重製作,其實也不能一概而論,雖然大多數的圖片確實是也有仔細考量構圖、角度、光線等,這類圖片當然可以稱的上「著作」;但也有不少圖片是粗糙的拿著手機拍攝的「實物紀錄」,這類照片很難稱的上「著作」,因此也難以用非法重製作去論處!
在司法實務上,一張圖片究竟是否稱的上是「著作」,除了法官會以自身的經驗及專業來進行判斷,也往往會要求拍攝者提出拍攝的考量與經過,進而判斷是不是值得被保護的「著作」。
結論
透過本篇文章,我們知道了並不是所有的商品照片都受到著作權保護,但筆者還是建議,就算別人拍攝的照片再怎麼粗糙,還是自己拍攝才能避免涉入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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