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可以判輕一點嗎?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 網路)

一、刑事官司與其強辯亂扯,須衡量是否認罪爭取輕判:

遇到刑事官司,難免會擔心要「進去蹲」,因此人選擇否認到底、堅持爭取到無罪判決。

這樣的想法不能說有問題,畢竟拿到無罪判決,就絕對不會須要「進去蹲」,但如果案件已經罪證確鑿、完全沒有無罪空間呢?這時候仍堅持自己無罪、甚至強辯亂扯,往往被認為犯後態度不佳被被重判

有時候案件會只有兩個選擇:「堅持無罪被重判」vs.「承認犯罪爭取輕判」

如果選擇「承認犯罪爭取輕判」,通常要留意哪些事情呢?

二、先留意個案中有沒有減刑規定的適用:

比較常見的減刑規定如下:

1. 自首,現在規定是「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法官會衡量是否有真心悔悟,才決定要不要減刑,因此別擺出一幅「我就是為了想減刑才去自首的」心態。

2. 毒品案件:

  •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承犯犯罪,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要注意必須在每個階段承認到底。
  •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第17條第1項),首先實務上幾乎不會給到免除其刑,而且也要注意「供出毒品來源」必須與被查緝的案件有關,而不能扯到其他未被查緝的案件;而且其他正犯或共犯被查獲,必須是由於當事人自己供出,不能是檢警自己努力而追查出來的。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有特別的自首要求,必須同時要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或雖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才能夠減輕或免除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同樣的,實務上也幾乎不會給到免除其刑。
  •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能減輕或免除其刑,要完美的適用這條並不容易,而且如果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甚至會被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第18條第4項)。

4. 貪污治罪條例:

  • 有特別的自首要求,必須要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則可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
  • 「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第8條第2項)。
  • 貪污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可減輕其刑(第12條第1項)。
  • 以上是針對公務員方面的減刑規定,如果是向公務員行賄的「人民」,也有特別的減刑規定,尤其得到免除其刑的機率相對較大:
  • 自首,可免除其刑(第11條第5項)。
  •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11條第5項)。
  • 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第12條第2項)。

另外要特別說明的是,一般減刑,可以減到1/2,例如規定是「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減到「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上面提到某些條文如果同時規定可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官最後決定減刑的話,減輕的幅度比較大,可以減到1/2 ~2/3之間,這部分比較容易被忽略

三、儘量提出個人正面條件:

刑法第57條明文列出法官量刑要參考的事項:「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在個案中,最好是仔細針對上面這些項目,一一列出自己的有利條件,例如:過去無犯罪前科、現在有正當穩定工作、家庭成員和經濟狀況不佳、擔負家庭唯一經濟重擔、要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年邁雙親、已經深刻反省…等,白話來說就是要把自己所有值得肯定、值得同情的所有條件,都搬出來,努力爭取法官從輕量刑。

另外還有一點非常重要,如果案件有被害人(例如竊盜、詐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如果能與被害人和解,對於法官從輕量刑、緩刑、甚至是減刑都很有幫助

四、除了減刑,能不能拿到緩刑也要注意:

如果案件不是重罪,又能與被害人和解,可能在偵查階段就可以拿到緩起訴了;又如果是在審判階段,法院判決的結果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又能與被害人和解,也有機會能拿到緩刑。

但緩起訴和緩刑都有其他比較特別的前提要件,必須要先確認自己是不是符合緩起訴或緩刑的資格,詳細可以閱讀這篇文章

五、等等,不是還有刑法第59條減刑嗎?

有稍微研究過刑法的人,會發問:不是還有刑法第59條減刑的規定嗎?不過這條的規定是:「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白話來講就是「情輕法重」,就算判最輕還是太殘酷了,於是就可以依這條再減一次。

但這條也不是每個案件都派的上用場,通常會用到的情況是:刑責規定真的太重了、而且有與被害人和解。

除此之外其實還有刑法61條免除其刑的規定,但條件又更嚴苛了,而且實務上又更少見,條件是:如果依刑法第59條減完還是嫌太重,而且案件又剛好是以下這些罪名,就有機會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132條第1項、第143條、第145條、第186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1條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三、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四、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五、第342條之背信罪。

六、第346條之恐嚇罪。

七、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

結論

刑事案件究竟要認罪還是否認,需要事情仔細評估,即便是要認罪求輕判,也建議要好好的檢視自己的條件是否能符合各項減刑條件,如此才能為自己爭取到最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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