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幾位親朋好友來投資?銀行法第29條之1「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呂昀叡律師

吸金
(圖片來源:網路)

一. 提供投資方案給幾位親友,這樣會有事嗎?

如果我確實提供「保證固定獲得高額利率、且到期返還全數本金」投資方案給身邊幾位同事、或幾位親戚,難道我就變成吸金集團了嗎?

這個問題,必須要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要怎麼解釋。

二. 銀行法要懲罰的不是特定少數人間的投資理財:

我們再看一次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是犯罪的構成要件,這幾個字眼的意思究竟是什麼?

(一)銀行法所要懲罰的情況:

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刑事判決所闡釋情況為例:「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之人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等地下投資公司並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充實公司資本,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與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影響層面不同,故明定其犯罪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

(二)特定少數人並非在銀行法所處罰範圍:

依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62號判決:「倘行為人僅係因為自身參與投資,認為是良好之投資管道,而於熟識親友詢問時,告知熟識親友有此投資管道,且並無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即使投資公司與投資人間有保本保息或給予與本金相較顯不相當報酬之約定,亦難認行為人所為有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準存款業務之意,而對社會一般公眾資金或國家整體金融秩序造成損害,自不屬本罪所欲規範之範圍。」

結論

綜合以上討論,如果判斷只是特定少數人間的投資理財行為,在規模上沒有危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的問題,並不至於會被認定是非法吸金,但筆者也要提醒,在個案中有可能透過一層一層的引薦,導致整體吸金規模擴大到難以想象的程度,在個案被論罪的風險就高很多。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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