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對方未成年而發生性關係,能不能無罪?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網路)

一. 性行為或性交易涉及的刑事責任:

我們在「性交易到底是不是犯罪?小心觸犯刑責」這篇文章中,說明了幾個重點:

1. 與「未滿14」的男女進行性行為或性交易 → 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第2項刑事責任。

2. 與「14歲以上未滿16」的男女進行性行為或性交易 → 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第4項刑事責任。

3.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進行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刑事責任。

以上法條對於「年齡」作了很嚴格的規定,但如果當下不知道對方的年齡、或者以為對方的年齡很大,是不是就可以主張無罪呢?

二. 年齡是重要的處罰前提,主觀上不知悉則不會成立犯罪:

刑法將年齡列為犯罪的重要要件,則行為時必須要知悉對方年齡,才會成立以上的犯罪;反之,行為時真的不知道對方的年齡、或者以為對方的年齡很大,也就是不具備「故意」,不會成立以上犯罪。

但是,實務上絕對不是隨口說一聲「我不知道」,就可以把所有責任推卸掉

三. 從客觀證據推斷犯嫌「可辨識」對方年齡,刑責可逃不掉:

(一)什麼叫做「可辨識」對方年齡?

這類案件如果有聯絡紀錄明確顯示犯嫌知悉對方年齡,例如:對方在LINE上有明確提到自己年齡,這麼明確的證據當然躲不掉刑責;又或者對方提到等下要去某某國中上學、對話內容多涉及高中學校生活點滴,雖然沒明確提到年齡,但一般人都可以很直接的推斷年齡大小,這也是常見的論罪依據。

又或者雙方都是透過臉書聯絡,而對方在臉書的資訊也寫明自己出生日期、就讀學校等,這也是可以證明犯嫌知悉對方年齡大小。

另雖然沒有前述資料,但如果依對方的外型,臉龐、外型、氣質或談吐,極為稚嫩,一般人可能都可以辨別其年紀甚輕,這也足以作為論罪依據。

(二)某些情況,難以辨識對方年齡、甚至有正當理由誤判:

若有以下情況:

1. 對方刻意隱瞞自身年齡提出假造的身分證件,使人誤以為其已滿18歲甚至年紀更大 → 不具備犯罪「故意」,不會成立前述罪名。

2. 對方的打扮、言行舉止等,有超齡的情況,也足以使人誤認其已滿18歲甚至年紀更大 → 不具備「故意」,也不會成立前述罪名。

結論

刑法上對於發生性行為的年齡,有嚴格的規定,而主觀上是否具備「故意」,往往是成立犯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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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mment for “不知對方未成年而發生性關係,能不能無罪?

  1. 洪化
    2020-12-24 at 08:33:14

    謝謝分享!以前總覺得這樣的貼文有助於無心犯錯的人解套的指引,但在現今社會卻成為作奸犯科的人狡詐規避刑責的鋪陳,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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