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金集團的被害人要如何求償?

呂昀叡律師

吸金
(圖片來源:網路)

一. 吸金集團的被害人,求償之路辛苦但必要:

筆者寫了很多篇文章討論吸金集團成員的法律責任,接著要把焦點轉向被害人方面,如果求償方式不對,甚至在法律上會被判決駁回,後果相當嚴重,以下詳細向讀者說明。

二. 提出刑事告訴,取得告訴人的地位:

此類案件的被害人,建議對於吸金集團提出刑事告訴,取得告訴人的地位,好處是可以隨時掌握刑事訴訟程序的進度、且在審判程序中也可以委請律師閱覽卷宗、到庭表示意見、參與調解等,同時也可以將刑事案件的證據,用來作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證據,可以節省很多心力。

若刑事法院有針對吸金集團的不法所得裁判沒收、追徵,這份刑事判決內是否有記載被害人的被害情形及金額,就顯得相當重要,因為在判決確定後,被害人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在確定後一年內向地檢署聲請還發這些被沒收及追徵的吸金集團財產

而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必須提出聲請書狀,並記載:「一、本案案號及案由。二、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三、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四、聲請發還或給付及依前條第一項何款為請求之意旨。五、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如果超過期限聲請,檢察官會依法駁回。

三. 被害人亦得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吸金集團如果成立銀行法的非法吸金罪,在民法上也會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被害人也可以針對自己的被害金額,向吸金集團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但也有幾點請務必注意:

(一)侵權行為的時效為二年:

如果知道自己是吸金集團的被害人,不宜拖太久才打算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的短期消滅時效是兩年,雖然時效的起算時點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而不是以錢交給吸金集團時起算,但拖越久,風險只會越高。

(二)是否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請三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要等刑事案件被起訴後,才可以向刑事法庭一併提起賠償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而且一開始是不用繳納裁判費,聽起來是很方便、省錢的作法,但筆者認為風險其實很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要由犯罪被害人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但和你我認知不同的是,很多法院認為吸金集團是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而非直接侵害投資民眾的犯罪,因此一般投資民眾並不是被害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訴易字第3號裁定),如果貿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法院直接駁回的機會就很大。

而如果等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法院駁回後,才打算要另外走一般民事訴訟的方式,不但徒然浪費先前的努力,且很可能早已超過兩年消滅時效了,那麼民事訴訟就是條死巷子了!

雖然實務上確實也有法院見解認為吸金集團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但風險仍高,筆者建議務必三思。

結論

吸金集團造成的損害往往很廣泛,而被害人要順利求償,不但是一條漫長的路,而且也務必要用對方法,以免造成「二度傷害」。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電話:07-216-0729 / 0989459431
Email:lyr@jf-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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