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不一定要說出口,特定動作也會成立!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網路)

一、禍從口出,但不開口就沒事嗎?

在公共場合「說」出侮辱別人的話(當然在網路上表示也是一種「說」),大家都知道會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不過要注意的是,在公共場作「做出某些動作」,其實也是一種侮辱行為,也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所以禍不僅能從「口」出,也可能因為「某些動作」。

二、「行為」本身也有要傳遞的訊息:

說穿了「口說」只是傳遞資訊、表示意思的一種方式而已,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常用包括手勢在內的肢體語言作為溝通的方式,也因此,如果「行為」本身的意義是在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就應該認為是「侮辱」,那麼在公開場合作這樣的「行為」,不就會成立公然侮辱了嗎?

三、實務上會成立公然侮辱的「行為」:

  1. 比中指:一般人都會認知,比中指相當於口頭的「國罵」,因此是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
  • 用食指與中指比出「神經病」:這在實務上也有成立公然侮辱的前例(要用文字形容,就是「食指與中指2 指併攏於太陽穴附近轉動2 下)。
  • 打耳光:打耳光的行為,目的就是在侮辱人(可參考這篇文章 https://lu-lawyer.com/2022/01/27/slap/),不過要注意的是,因為行為已經涉及對人體的直接暴力了,所以會成立比較重的「暴行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2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以雞蛋砸向他人、吐人口水、朝他人潑糞尿、於眾目睽睽下將他人推倒至水溝內,以致他人身體衣物沾染不潔之物:這些行為當下目的很可能就是要侮辱他人,當然也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 搖屁股:這是實務上曾經上過新聞的案例,被告擺出蹲馬桶姿勢,並將屁股朝向對方住處門口搖擺之動作,法院認為目的是在侮辱他人,這案例非常特別,筆者在大學授課的時後都會拿出來說明。

結論

看完以上案例,其實行為五花八門,恐怕還有許多行為是沒被筆者臚列,不過大家可以抓住一個原則:如果某行為有侮辱的意含在、行為人當下做這個行為的目的也是在侮辱人,那麼成立公然侮辱的機會,就相當大了!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電話:07-216-0729 / 098945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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