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傻不收公文就沒事了?法律會當作已收到!

呂昀叡律師

(圖片來源:網路)

一、地檢署、法院公文,必須送達本人:

地檢署或法院,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不論是要通知當事人到庭、要求當事人提出資料、或是作出起訴書、判決書等,都必須要送到當事人手中、確認當事人有收到。

有人可能歪腦筋一動:那我就裝傻不收信就好了阿,我沒收到信,司法也不能拿我怎麼樣!

但這樣的想法是大錯特錯,因為法律有設計其他方式,會產生「你/妳已經收到信的效果」,之後地檢署、法院仍然照跑程序,而假裝沒收到信的你/妳,嚴重一點可能會導致拘提、通緝、錯過上訴期間、甚至是官司直接敗訴!

二、地檢署和法院較常使用的寄發方式:

一般來說,地檢署和法院較常以下列方式把公文交給當事人:

  • 交由郵局送達:

較重要的都會使用掛號方式。

  • 交由地檢署或法院的執達員送交給當事人:

如果地點較近的話,有時會採用此方式。

以上兩種方式,如果涉及到當事人在軍隊中服役、或在監獄中服刑,依法是要送到軍事機關和監所,再轉交給當事人

不過,如果遇到當事人裝傻不收、拒收,或根本不知道住所的時候,就要考慮以下的方式了。

三、一般寄送有困難的終極手段:

  • 寄存送達:

通常是將公文先寄放在當地派出所,並會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張貼於住家門口、以及信箱或適當位置。當事人看到後可以拿著送達通知書到派出所領取(也可由他人出具委託書去領取)。

如果當事人遲遲不去領信件,法律規定,也仍然可以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從寄放之日起10日後,就會產生「你/妳已經收到信的效果」,以上訴期間20日來說,就會從此時起算20日上訴期間;而如果在這10日內領取,就會以領取日作為收受日。

但要特別提醒讀者,如果是行政案件,由於行政程序法並沒有10天才生效的這種規定,所以只要送達通知書黏貼完成,就會產生「你/妳已經收到信的效果」,這是一般人很容易忽略的地方!

  • 公示送達

以民事訴訟法來說,若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就會採用公示送達方式。

在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是,「根本不知道他人住在哪裡」或「人在國外」,前面提過的幾種方法都會行不通,當然就必須要使用特別手段!

過往的公示送達,是在法院的公告處黏貼公告,要求當事人前來領取;也會將公文內容登載於報紙,接著從公告日、或報紙最後登載日,起算20天(如果是對像在外國,則是60天),就會產生「你/妳已經收到信的效果」。

但以登報來說,一來報紙種類多如牛毛、又要在整份報紙的小角落裡找到公告,實在不是有意義的方式,因此後來修法採取比較進步的做法,現在已經可以透過在法院網站公告的方式辦理,一樣從公告日起算20天(如果是對像在外國,則是60天),就會產生「你/妳已經收到信的效果」

結論

地檢署和法院究竟要採用何種方式將公文送到當事人手中,是要依個案而已,而我們也必須留意信件的收受、以及期限的要求,如此才不會讓自己的權益受損了!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電話:07-216-0729 / 0989459431
Email:lyr@jf-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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